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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報告可以作為離婚賠償依據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5 點擊數:39
成都親子鑒定律師:沈輝
一、案情
劉某與方某于2004年相識相戀,婚后兩人感情融洽。后來為貼補家用,方某在村里開了一家南雜店,來往結識的人多了起來。2007年方某懷孕,生下兒子小福。可隨著兒子日漸長大,劉某發現兒子的相貌并不似自己,加上聽聞村里關于妻子的一些風言風語,為了打消自己的疑慮,劉某瞞著妻子帶著兒子去省城某醫學鑒定中心作了親子鑒定,然而結果使劉某備受打擊,檢驗結論為“可以認定小福與劉某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劉某憤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方某撫養小福并返還撫養費4萬余元,另要求方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二、分歧
對于劉某單方進行親子鑒定所得的報告書能否作為離婚時要求方某進行賠償的依據?
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提交的親子鑒定報告雖是其單方帶孩子去進行的,但該鑒定活動是在由司法部門核準的具備親子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報告上有鑒定中心的公章,及鑒定人的親筆簽名。該鑒定報告應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告與小孩之間不存在親緣關系,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根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的規定,親子鑒定原則上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現原告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單方攜孩子前往鑒定,被告對此鑒定報告不予認可,故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否定親子關系的證據,故原告應申請重新鑒定或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其主張。
三、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告劉某未征得被告方某的同意,單方攜小孩前往有關機關進行親子鑒定,不符合法院批復的規定,鑒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方某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要確定劉某與小孩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劉某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在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的情形下,重新進行鑒定是查明事實的證明方式。原告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進行親子鑒定原則上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被告方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原告又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與小孩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則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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