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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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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問題的一些思考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8
涉外婚姻律師
繼承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一筆。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一個社會的財產繼承關系歸根結底是由該社會的經濟條件所決定的。“繼承法最清楚地說明了法對于生產關系的依存性”。繼承反映了社會財產關系的重大變化。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入世以后,公民跨國的經濟交往日益密切,隨之也帶來越來越多的國際私法沖突問題。因此,繼承包括涉外繼承法律制度的構建及完善是我國殛待解決的問題。
繼承一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源于法律傳統的不同,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是以遺囑繼承為主,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往往置法定繼承為先。我國是按大陸法系傳統,實踐中以法定繼承居多。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遺囑繼承有日益增多的趨勢。
涉外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因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取得死者遺留的遺產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權利義務關系。簡言之,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繼承法律關系。由于各國法律體系、社會習俗等諸多不同,在處理涉外繼承問題時,具體采用沖突規范和準據法也必然存在差異。因此,本文將思考對象選定為涉外遺囑繼承。
縱觀我國有關遺囑繼承的沖突規范及實體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遺囑自由的保護程度非常高。這與我國繼承法制訂當前的國情有關。但已明顯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及公民的法律素養不相適應。遺囑作為一種私權,其行使的自由也是相對而言的。各國對于遺囑均有程度不同的限制性規定,以平衡利益關系及公序良俗。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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