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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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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15
涉外婚姻律師
所謂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繼承起源于羅馬法,公元前五世紀的十二銅表法已有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原始的遺產繼承是為了這種最高權力的轉移而不是為財產轉移服務的。”《十二表法》形成了遺囑繼承制度的基本架構:(1)立遺囑人的資格;(2)遺囑繼承人的范圍;(3)遺囑的形式;(4)遺囑的證人;(5)遺囑的開啟和宣讀;(6)遺囑無效的認定;(7)遺囑繼承與債務承擔等等。但基于當時的社會發展水平,羅馬法中遺囑繼承的出發點是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而非財產處分。
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而言的概念,是指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而進行的遺囑分配制度。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一詞的拉丁文愿意即是“無遺囑繼承” 。羅馬早在《十二表法》時期就確認“以遺囑繼承為主,法定繼承為輔。”
繼承的法理學研究表明,法定繼承的直接基礎是建立在血統關系及家產共有之上,而遺囑繼承的直接基礎,是建立在財產所有權之上。因此說,遺囑的權利來源于立遺囑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是公民按意思自治原則處分私有財產的行為。從國際私法的角度看,充分體現了古老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對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的基礎上,各國也對立遺囑行為的形式及實質要件進行了法律規范。出現了遺囑繼承的其他原則。如“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就是這樣應運而生的遺囑繼承的沖突原則。該原則的本意是指法律行為的方式要受到行為地法的支配。根據該原則,各國對涉外遺囑的形式要件設置了諸如符合財產所在法等諸多限制性條件。
但是,遺囑是具有強烈人身屬性的意思表示行為,它性質上不同于契約;同時,遺囑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而非合意行為。所以,遺囑行為中完全遵守意思自治或場所支配行為的國際法原則也制約了其發展步伐。因此現代各國在涉外遺囑繼承立法中,一般是將上述原則加以綜合考慮,并在立法模式中采取區別制或同一制的方式加以合理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