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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方式方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4 點擊數:29
遺產繼承律師
首先,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次,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它是以照顧孤寡老人為目的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一、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雙方應具備什么條件呢?
從遺贈方來說,最基本的條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夠供其處分、贈與的財產,扶養人則應有扶養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指經濟上的,兼顧考慮對遺贈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當然這些條件的要求是相對的。遺贈是以雙方互相滿意為準。另外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二、簽訂協議后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養義務,遺贈人是不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遺贈的承諾呢?
遺贈扶養協議是以照顧孤寡老人為目的的,因此協議中老人贈與義務的履行,一是以扶養人扶養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的;二是,贈與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體實施的,故為遺贈。因此這一贈與是一種有條件的,并以這一條件的先期實現為因的贈與。那么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中議定的扶養義務,遺贈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遺贈承諾的。
三、如果扶養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養義務,他的權利的享有法律上有無具體的保障條款?
這種保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遺贈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訂立的,那么遺贈人如果要改動遺贈條款,依法必須征得協議的另一方扶養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實能夠證明扶養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雖然贈與是在死后才發生,但遺贈人卻不能象立遺囑人隨意可以改變自己遺囑內容那樣隨意改變自己的遺贈條款。其次,第二點保障則是《繼承法》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而享有遺留的財產。
四、會不會在執行遺贈條款時又發生協議無效的狀況?
協議的真實、合法確實是遺贈條款真正能夠落實的基礎保障,象有的人將別人的資產,或夫妻的共同財產都當做自己的財產進行了遺贈處理,這自然會影響協議的效力,那么申辦公證,目的就是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就將其真實性、合法性依法確認,有什么問題辦公證時就會得到依法規范,這對維護雙方的權益都是一個切實的法律保障措施。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