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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沖突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33
繼承律師
王老先生73歲,他的老伴早在10年前已經去世,唯一的兒子遠在美國,無法照顧他。在2011年的時候,王先生與養老院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由養老院負責他的衣、食、住、行、醫療、殯葬等費用,直至他“百年”為止。同時,養老院享有王先生全部財產的權利,包括其名下房產一套,及其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2013年7月,王先生的兒子回國看望他的時候,王先生覺得還是要將房子留給兒子,于是立下遺囑:將來過世后,將房子留給兒子,存款給養老院。2014年3月,王先生去世,關于房子的歸屬問題,養老院與王先生的兒子對簿公堂,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同時《繼承法》第5條中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當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且相互抵觸的該如何處理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與養老院簽訂遺贈養老協議,也可以自己立遺囑處分財產,但是當這兩者有抵觸的時候,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高于遺囑的效力的,對于遺贈撫養協議中已經處分的財產,遺囑中的相關內容就無效了,所以王先生的該房產所有權,在他去世后,是屬于養老院的。
一、什么是遺贈撫養協議?
按《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此外,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此協議。
一般情況下,對老人有贍養義務的是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但是因各種原因,現實中確實有不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擔起贍養老人義務的事。
雖然《繼承法》也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此規定并不明確,如何認定扶養較多?怎么適當分?都可能有爭議。所以,如果在事先簽訂有明確的遺贈撫養協議就可以避免相關不確定的糾紛。
二、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要注意什么?
關于遺贈撫養協議,遺產繼承律師認為有以下幾點需要強調:
?。ㄒ唬┻z贈撫養協議不同于遺贈,遺贈扶養協議以受贈人承擔遺賠人生養死葬的義務為重要條件,實際上是一份雙務合同,要雙方共同簽署才能生效。
?。ǘ┻z贈撫養協議的扶養人應該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其他個人或集體組織。法定繼承人本來就有贍養義務,不屬于此范圍。
?。ㄈ┰诶^承時遺贈撫養協議優先于遺囑和遺贈。即使被繼承人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之外另立遺囑且內容與遺贈撫養協議沖突,也應該以遺贈撫養協議為準,不論誰先誰后。
?。ㄋ模┻z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應該盡量明確。目前我國法律對遺贈撫養協議的規定并不是很詳盡,大多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而現實中如何“扶養”才是符合條件的“扶養”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可能產生爭議,且“扶養”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雙方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就都會增大。因此,對如何“扶養”,中途發生變化如何處理等各種問題,應該盡量在協議中事先明確。以免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