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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孩子爭撫養權難獲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19
撫養權律師
為爭奪撫養權,在一審判決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后,男方將孩子搶走,隨后男方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婚生子由男方撫養。近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案例
張某與李甲2009年結婚,同年生育一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開始分居。張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訴要求與李甲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期間李乙一直隨張某生活,2013年9月,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李乙由張某撫養。判決送達后,李甲將李乙從張某處搶走。隨后李甲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婚生子由李甲撫養。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12年10月張某與李甲分居至原審判決送達后,李乙一直單獨隨張某生活,在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為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判決李乙隨張某生活并無不當。雖然李乙現隨李甲生活,但該事實系原審判決送達后,在未經張某同意的情況下,李甲將李乙帶走所致,李甲強行帶走孩子的行為欠妥,其據此要求改判李乙隨其生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評析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在夫妻雙方已分居且撫養條件相當時,為避免因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子女實際隨誰生活往往成為判定撫養關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該案中,雖然李甲在一審判決后將孩子搶走,但一審開庭之前,李乙一直隨張某生活,已形成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且張某并不存在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法定情形,應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為宜。二審期間,雖然李乙已實際隨李甲生活,但系在未經張某同意,李甲以將李乙強行帶走所致,李甲搶孩子的行為容易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如改判李乙隨李甲生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易增長以不恰當方式爭奪撫養權的現象,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建議,首先,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當子女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權利,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輔助的義務。如一方的探望權遭到剝奪,同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提供探視子女的便利。其次,根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當撫養子女一方存在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法定情形時,另一方可到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但搶孩子爭撫養權的行為并不可取。一方面,搶孩子的行為容易給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傷害;另一方面,為避免孩子被搶,父親或母親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環境生活或帶子女東躲西藏,這些行為都將使子女無法獲得穩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條件,最終受傷害的還是孩子。第三,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要盡可能通過溝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子女撫養關系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對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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