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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子女撫養權歸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82
一、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孕協議(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代孕協議明確無效,并且衛生部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制度適用范圍有限并且法院在審理案件過中部門規章只有參考作用,并不能作為認定代孕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
盡管如此,既然代孕協議系合同法范疇,那應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論。在合同法上有個基本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該原則認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協議行為必須遵循公共秩序、社會風俗和一個道德體制。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二、代孕子女撫養權歸誰
在決定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代孕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嚴格參照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準許。
以上的對“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代孕子女撫養權歸誰”所作的簡單介紹。綜上可知,代孕子女關系不能通過代孕協議約定的方式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決定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也應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嚴格參照婚生子女的撫養標準予以確定。目前關于代孕的問題還未立法,當事人如果遇到此類糾紛,可以尋求專業的律師幫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