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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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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10-17 點擊數:44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婚姻法規定,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規定,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具有夫妻關系即使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不能享有夫妻關系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所以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具有繼承權,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在此事前之前的按照實事婚姻關系處理,之后的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婚姻關系無效。 成都金牛區離婚律師咨詢
不過如果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但是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適當分得部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綜上所述,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成都婚姻家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