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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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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循定案例】男方婚后逐漸表露暴力傾向,女方成功逃離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9-06 點擊數:3
原告:陶某,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輝,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承仙,四川循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
基本案情:
?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于2003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于2004年1月生育一子吳濤。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開始表露暴力,常因瑣事毆打原告,雙方夫妻感情逐漸破裂。2014年原告發現被告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后,被告毆打原告更甚,原告不堪忍耐下多次報警求助,且長期處于恐懼之中,不敢回家。為此,原告曾于2017年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過審理,法院判令雙方不準予離婚。然經報警、居委會調解、起訴等多次調解后,被告卻未有任何改變,雙方亦就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吳某某由被告撫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廍訴訟費用。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詳細了解了原告陶某的離婚緣由,并在第一時間到法院查詢陶某第一次起訴離婚案件的檔案,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雙方婚后購買的房屋的詳細信息,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做準備。立案后,原告陶某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在庭審過程中,由于雙方對財產分割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到兩套農房,農房的歸屬還可能涉及他人,故法院在審理時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暫不未做處理。
判決結果:
1、準予原告陶某與被告吳某離婚。
2、婚生子吳某某隨原告陶某生活,被告吳某于2020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陶某支付婚生子吳某某當月的生活費600元,吳濤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上述費用支付至婚生子吳濤獨立生活時止。
3、駁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如果婚后不幸遭遇了家暴,首先建議及時收集家暴的相關證據,等到證據搜集齊全后,可以和對方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事實上,離婚除了孩子撫養權,另一個最主要的爭議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請求分割時首先要分清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尤其是在涉及到農房時,二者最容易混淆。其次,若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存在較大爭議,夫妻二人對此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財產權屬又不明確時,審理過程中較大可能會暫時不就該財產做處理。因此,請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需注意財產權屬是否明確。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有什么區別?
1、家庭共同財產發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系時發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生;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范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3、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由默示的行為表現出來,如在我國農村,許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共同參加生產勞動,同吃同住,勞動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統一支配,這樣的一種生活習慣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財產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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