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簡析產生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分類及特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1 點擊數:8
離婚財產律師
一、產生夫妻債務的行為分類
(一)日常生活需要行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義對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據日常家事代理權,認定為夫妻行為,該行為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權亦稱家事代理權,是作為身份權的配偶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的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權利。
具體地說,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須承擔法律后果,夫妻雙方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與交易秩序的穩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關,因為眾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處理的日常事務瑣碎繁雜,如超市購物、菜市買菜、子女教育、保健娛樂、接受饋贈、雇工等等,如果夫妻從事這些行為都須雙方共同出場或者取得對方的授權委托,則不勝其煩,既不符合社會生活的習慣,又不切合實際,更無此必要。而通過賦予夫妻雙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權,該代理權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義為之,也不必以明示為必要,這就使得繁多瑣碎的日常家事的處理十分簡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滿足,尤其是使夫妻為處置生活事務的成本大大節約,必將降低社會生活成本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各國的民事立法對此都作出具體的規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也作了相關規定。
(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
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現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所謂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所謂獨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表現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處置其婚前房產,需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該買賣行為便具有獨立性,是一方行為而不是夫妻行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不當然就認定為夫妻行為,應當按照表見代理,以保護善意第三人。
所謂表見代理屬廣義范疇上的無權代理,指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由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某種密切關系,足以使相對人有理由確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為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的相對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授權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表見代理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存在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4)相對人在主觀上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夫或妻一方實施的對外實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如果不是夫妻雙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第三人要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必須就相信是其夫妻雙方的合意的理由進行舉證,承擔起舉證責任。比如,主觀上,未實施行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該行為作過允諾;客觀上,形成債務所得的財產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就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規定了第三人救濟的途徑,要求第三人證明夫妻一方行為足以讓其相信為夫妻行為的理由,把舉證責任給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為相對方的權利。
二、產生夫妻債務行為的特征
1、主體的一致性。
夫妻在對外進行法律行為時是作為一方當事人—— 復合主體而存在的。雖然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方主體,但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表現出多樣性,具體表現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雙方的名義對外作出。這是現代經濟社會事務的多樣性、便捷性的內在需求,因為面對日益繁雜的社會生活,客觀上家庭事務不可能夫妻雙方都親力親為。
2、以家庭事務為目的。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處理家庭事務為目的,這是由夫妻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決定的。而夫、妻內部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個人財產的客觀存在,夫或妻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形式上又具有多樣性,因此,不可能都為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產的行為,是以個人事務為目的,因此該行為不是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
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觀上的構成要素為夫妻之間的合意,即體現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效力歸屬的同一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基于其主體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決定了其法律效力歸屬上的一致性,即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相關閱讀:
上一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償還